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一、对于不标明价格的,如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根据未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或未公开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

  二、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区别情况实施处罚:

  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如未标每套在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根据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

  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如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费等,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处罚单位,按每个项目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三、对于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的,按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来源:未知 2013-08-08 16:08 收藏 0
推荐课程 COURSES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请不要超过500字。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匿名: 提交
百朗旗下品牌:百朗教育 中培在线 酷KE网 中企培训网 京世纪劳动法律网 职业培训证书网 |  客服电话:400-650-0326(工作日8:30-17:30) |  会员卡代理热线:010-52928109
Copyright © 2002-2011 百朗教育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853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