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类法律法规

  (十一)推销员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总额及其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

  (十二) 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及处理的情况;

  (十三) 直销产品品种目录及产品质量;

  (十四)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上资料应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开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九)项外的所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除保存推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当将下列资料保存至少5年,并接受监管主管部门的检查:

  (一)直销产品的帐簿记录、银行票据、运输和储存等费用票据;

  (二)记载推销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人数的名册;

  (三)业务培训情况的记录;

  (四)向推销员支付各种形式报酬的记录和凭证。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直销企业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章 推销员推销合同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与推销员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推销合同。推销合同标准文本应在直销企业申请设立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 推销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直销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推销员姓名、地址、电话、年龄、身份证号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编号;

  (2) 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3) 直销企业对推销员进行的风险提示。

  (4) 推销员可能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获得条件、计算方法、支付程序;

  (5) 直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及程序:

  (6) 推销员退出和退货的方式及条件;

  (7)推销员推销的直销产品名称及产品质量责任;

  (8)推销员隶属省级分支机构的名称;

  (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六章 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店铺

  第三十条 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的区域内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才能申请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可招募推销员,并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 直销企业的店铺除可以从事自产产品的销售外,还可为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和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办理提货、退货及换货,协助企业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店铺不可招募推销员。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依法获得贸易权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可在其自有店铺销售进口产品。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的直销企业对其特许经营店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店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规定。直销企业与特许经营店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抄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在省、自治区内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自有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5家以上自有店铺;

  (二) 在直辖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 5家以上自有店铺;

  (三)单个店铺的面积不得小于50平米。

  符合条件的直销企业可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比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直销企业设立特许经营店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后,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

  直销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省、自治区内已设有店铺的城市从事直销;在直辖市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直辖市从事直销。

  第七章 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推销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任何时间与直销企业解除其签订的书面推销合同。

来源:未知 2013-08-08 15:54 收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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