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类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该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所得销售收入总额的25%。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推销员将直销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同时,应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

  直销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培训人员必须是企业聘用的正式员工,领取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的店铺及推销员必须按照企业直销产品同一价格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直销企业只能与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取得《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人数应与其直销产品的销售规模相适应。

  (二)推销合同应符合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签订推销合同的双方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前,应出示本企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省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还需出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直销企业应向推销员提示加入直销的风险,如实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

  (五)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推销员加入的条件。

  第十七条 直销企业必须保证最终消费者可以从其店铺购买到本企业的全部直销产品。直销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导致最终消费者只能向其推销员购买直销产品。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不得允许或默认境外人员作为推销员为其在境内从事直销。

  第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按照以下条款为最终消费者和其推销员办理退货手续:

  (一)最终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5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到向其推销产品的推销员退货,也可到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的直销企业或分支机构退货,或到推销员销售区域的直销企业店铺退货。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推销员或店铺应在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后7个工作内,按照售货凭证价款退货。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货。

  (二)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内退货,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不得附加任何其它条件。

  (三)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后退货,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退货按推销合同约定办理。

  (四)直销企业与其推销员、直销企业或其推销员与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时,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五)直销企业因故停业的,仍应执行本条例有关退货的规定。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应对其推销员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直销企业通过举证证明该推销员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不得公开发布招募推销员和宣传推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 直销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前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以下情况通过直销企业的中文网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一) 计酬制度和奖励制度;

  (二) 退货制度、推销员或最终消费者退货情况(包括偿还金额);

  (三)保证金缴纳情况;

  (四)经批准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售后服务制度(包括投诉电话、联系电话和地址);

  (六)推销员培训计划及培训情况;

  (七)直销企业店铺名称、数量、地址、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八)直销企业推销员总数、名单;各省级分支机构推销员总数、名单;

  (九)推销员个人资料及其获得报酬情况;

  (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业绩报告;

来源:未知 2013-08-08 15:54 收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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